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0款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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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10207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0 款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定著物之 污染環境行為之規定。是以,張貼廣告物污染定著物構成環境污染之 要件,本案介紹昆蟲生態,似非屬廣告物。 二、惟前項之行為,如造成有礙環境觀瞻,構成污染時,請貴局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嚴禁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 、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等污染環境行為或同條 第 11 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本案為台北市政府)公告之污染環 境行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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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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