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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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如屬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有效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提供食品加工 業者在食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 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 加營養、防止氧化等目的之用,而非一般販售予一般消費者直接食用者, 則其容器非屬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 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責任物,毋須 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各項作業 。惟日後該類產品若經公告為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物,則其製造、輸 入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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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40089908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全文內容:產品如屬領有行政院衛生署核發有效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提供食品加工           業者在食品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等過程中用以著色、調           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增           加營養、防止氧化等目的之用,而非一般販售予一般消費者直接食用者,           則其容器非屬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           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之責任物,毋須           辦理有關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各項作業           。惟日後該類產品若經公告為回收、清除、處理之責任物,則其製造、輸           入業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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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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