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10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予以告發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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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890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 10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域內,張貼或噴 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之污染環境行為,予以告發處分。而對於張掛於建 築物外牆之帆布廣告,非屬廢棄物清理法所規範之範圍。 二、對於內政部 86 年 11 月 19 日台內營 8608044 號函釋廣告物廣物 管理辦法部分:「廣告物管理辦法」雖已廢止,惟本案貴局應自行考 量是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公告為污染環境行為 。另亦可由台中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訂定台中市廣告物管理自治 條例,則市府內部對於各類廣告物之管理權責予以明訂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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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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