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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4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之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850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1 月 0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之行
              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
              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其係屬行為罰,處分
              對象應為實際行為人,先予敘明。
          二、本案有關車輛駕駛人於行進間亂吐檳榔汁、渣,未及攔停,倘能證明
              當時之駕駛人係車輛所有人,則得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惟如駕
              駛人非為車輛之所有人,則不宜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