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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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 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凡屬列管容器商品( 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惟僅限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鋁箔包、 塑膠及植物纖維等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公告表列之物品 ,共有 30 項如人身清潔保養用品、非彩粧類之化粧品、精油、香水等, 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之製造、輸入業者,即為 本署公告列管之責任業者,應依法辦理登記、申報容器商品營業量或進口 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本案容器商品「牙籤」 係屬前揭公告表列第 12 項物品:人身清潔保養用品,其外包裝如屬上開 公告應回收之容器,則該產品為公告表列之責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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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40080655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02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本署「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           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規定,凡屬列管容器商品(           係指以鋁、鐵、玻璃、紙(惟僅限氣密或液密包裝之紙容器)、鋁箔包、           塑膠及植物纖維等一種或一種以上為主要材質製成供裝填公告表列之物品           ,共有 30 項如人身清潔保養用品、非彩粧類之化粧品、精油、香水等,           且裝填之主要形態非袋、膜、布、箔等包裝者)之製造、輸入業者,即為           本署公告列管之責任業者,應依法辦理登記、申報容器商品營業量或進口           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本案容器商品「牙籤」           係屬前揭公告表列第 12 項物品:人身清潔保養用品,其外包裝如屬上開           公告應回收之容器,則該產品為公告表列之責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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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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