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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0:4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400760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入
          、輸出、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始得為之;但事業廢棄物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
          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此限。」。本署已於 92 年 4  月 7  日以環署廢
          字第 0920024854 號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種類」,其中包含
          「熱塑型廢塑膠」乙項,爰○○公司申請輸出加工再利用之廢容器塑膠標
          籤材質若屬前揭熱塑型廢塑膠者,其輸出不受管制。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