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查「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明定,「 廢電子電器物品」係指本署公告應回收之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 及廢冷暖氣機(以下簡稱:廢四機)。故,OO公司如欲申請本署廢電子電 器物品處理業受補貼機構資格,則需完全符合「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手冊 」等相關規範,具有處理廢四機之技術、能力與設備。爰此,若OO公司有 意成為本署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受補貼機構,但卻僅欲處理廢四機中一 至三項物品,則本署依法無法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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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4007548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0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查「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二條明定,「 廢電子電器物品」係指本署公告應回收之廢電視機、廢電冰箱、廢洗衣機 及廢冷暖氣機(以下簡稱:廢四機)。故,○○公司如欲申請本署廢電子 電器物品處理業受補貼機構資格,則需完全符合「廢電子電器物品回收貯 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稽核認證手 冊」等相關規範,具有處理廢四機之技術、能力與設備。爰此,若○○公 司有意成為本署廢電子電器物品處理業受補貼機構,但卻僅欲處理廢四機 中一至三項物品,則本署依法無法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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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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