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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2:3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0 號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 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查OO公司來函所附資料,指稱容器外瓶為壓克 力材質,內瓶為玻璃材質所組合而成,依本公告表二之四規定容器定義之 第七項,容器商品之所有容器皆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是以OO公司之容 器應視為兩件容器,並依兩種材質分別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及標示相關標誌各項作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4007498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依本署 92 年 6  月 13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0 號公告「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
          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查○○公司來函所附資料,指稱容器外瓶為壓克
          力材質,內瓶為玻璃材質所組合而成,依本公告表二之四規定容器定義之
          第七項,容器商品之所有容器皆為本公告列管之容器,是以○○公司之容
          器應視為兩件容器,並依兩種材質分別申報營業量、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及標示相關標誌各項作業。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