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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1:4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旨在規範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應具備防災安全措施,以期意外災害發生時得以因應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6582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第 1  項第 6  款
              之規定,旨在規範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應具備防災安全措施,以
              期意外災害發生時得以因應。
          二、事業進行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行為時,基於安全維護,貯存設施應依
              貯存事業廢棄物之種類,配置符合其防災安全措施之監測設備、警報
              設備、滅火、照明設備或緊急沖淋安全設備。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