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依本署94年4月21日環署基字0940028617號令修正:公告「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責任業者未依前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繳費、申報,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繳費、申報;逾期未繳費、申報者,依本法第51條第2項處分:(一)營業量及進口量為零。(二)已依第 5 條第 1 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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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4006238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 94 年 4 月 21 日環署基字 0940028617 號令修正:公告「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略以,責任業者未
依前條第 1 項或第 2 項規定繳費、申報,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繳費、申報;逾期未繳費、申報者,
依本法第 51 條第 2 項處分:
(一)營業量及進口量為零。
(二)已依第 5 條第 1 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廢止登記者。
二、業者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進口)量申報作業,經本署查詢海關進口資
料,確認該業者當期確無進口量,且該業者於期限內亦完成補辦理營
業量「零」申報作業,符合前揭辦法規定,可免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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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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