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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2:4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商品之成份係含葡萄糖、蘋果酸、玉米粉、乳糖及食用色素等,且皆以塑膠容器裝填,依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二之四規定,該等商品皆屬本署公告列管應回收之食品類(糖果)容器商品,應依本署規定辦理容器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400597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商品之成份係含葡萄糖、蘋果酸、玉米粉、乳糖及食用色素等,且皆以塑
          膠容器裝填,依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
          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二之四規定
          ,該等商品皆屬本署公告列管應回收之食品類(糖果)容器商品,應依本
          署規定辦理容器責任業者之登記、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
          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