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依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列管之應回收容器材質包含: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指PET、發泡PS及未發泡PS、PVC、PE、PP和其他塑膠類)及植物纖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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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09400618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 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列管之應回 收容器材質包含: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指 PET、發泡 PS 及未發泡 PS、PVC、PE、PP 和其他塑膠類)及植物纖維等。 二、至於函詢之 PLA 材質非屬前述材質範圍,故該材質製成之物品或其 容器,非屬本署現行公告應回收項目,故毋須辦理責任業者之登記、 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三、惟日後該類材質若經公告為應回收之容器材質,仍應依法辦理責任業 者之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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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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