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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6:4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一、依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列管之應回收容器材質包含: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指PET、發泡PS及未發泡PS、PVC、PE、PP和其他塑膠類)及植物纖維等。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4006188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一、依本署公告「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
         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規定,列管之應回
              收容器材質包含: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指 PET、發泡
              PS  及未發泡 PS、PVC、PE、PP  和其他塑膠類)及植物纖維等。
          二、至於函詢之 PLA  材質非屬前述材質範圍,故該材質製成之物品或其
              容器,非屬本署現行公告應回收項目,故毋須辦理責任業者之登記、
              申報、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三、惟日後該類材質若經公告為應回收之容器材質,仍應依法辦理責任業
              者之登記、申報、繳費及標示回收相關標誌等各項作業。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