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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5:5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2項、第4項訂定之,該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乃補充同法第38條第1項之內容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故違反「廢棄物輸出輸入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亦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可依同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處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5749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2 項、第 4  項訂定之,該法第 38 條第 2  項之規定,乃補充同法第 3
          8 條第 1  項之內容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管理辦法,故違反「廢
          棄物輸出輸入過境轉口管理辦法」亦即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之規定,可依同法第 53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處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