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生產過程使用後之吸附設備,若該事業仍再使用該設備而非廢棄,即使由其他供應商(非原供應商)運回該吸附設備,其過程仍非屬廢棄物之清理,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516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7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事業生產過程使用後之吸附設備,若該事業仍再使用該設備而非廢棄,即 使由其他供應商(非原供應商)運回該吸附設備,其過程仍非屬廢棄物之 清理,不受廢棄物清理法之規範。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