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所稱「擴增產能」,係指工廠因製程技術改善、擴增機械設備數量或擴建廠房(生產線)致使工廠生產產品種類或數量增加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695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1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三
款規定中所稱「擴增產能」定義暨內容範圍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 明:一 復貴局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八六環一字第二三一九九號函。
二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項
第三款規定中所稱「擴增產能」,係指工廠因製程技術改善、擴增機
械設備數量或擴建廠房 (生產線) 致使工廠生產產品種類或數量增加
。本案認定除工廠須擴增產能外,尚須符合該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
、第二目、第三目或第五目規定者,始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中面
積認定為第五目規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