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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2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嚴禁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等污染環境行為以及同條第11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本案為台中市政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4779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嚴禁污染地面、池塘、水溝
              、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等污染環
              境行為以及同條第 11 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本案為台中市政府
              )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合先敘明。
          二、是以,本案塗鴉團體彩繪於牆面上之行為,如該彩繪造成有礙環境觀
              瞻,構成環境污染時,請貴局依上項規定辦理。
          三、另,本案是否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應由社會秩序維護法之主管
              機關認定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