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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3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4082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
              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另依土地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水道亦屬土地之範圍。是以,有關河川行
              水區之一般廢棄物(另漂流木如經林務單位認定為無利用價值者,且
              視為一般廢棄物),其清除權責依上開規定由所在地之土地所有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二、本案有關中央管河川行水區內之一般廢棄物清理權責單位,究應為經
              濟部水利署各河川局抑或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之疑義,建請逕洽河川
              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