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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3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9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3770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2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9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飼養禽
              、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行為。本案之行為如確屬該污染環境行為時,
              可依該規定予以告發處罰。另內政部營建署所訂定「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 16 條第 4  項對於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亦有相
              關規定,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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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