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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2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污染地面、道路或其他定著物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400337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容: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區內嚴禁污染地
              面、道路或其他定著物行為。本案之行為如確屬該污染環境行為時,
              則可依該規定予以告發處罰,其他非屬該條第 1  款至 10 款規定之
              行為,如地方政府認為有污染環境行為可依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
              由主管機關(基隆市政府)公告為污染行為,據以執行管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