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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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400088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 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合先述明。 二、本案依所送案例說明,本案之所有人、管理人對於飼養寵物之糞便並 非不執行清理,且現場亦難以判定臭味影響環境衛生之情況下,屬執 行違規個案事實之認定,請貴局就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 逕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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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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