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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5:5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年九月五日行執一字第○○三○○四號函釋說明三,略以:「……違法傾倒廢棄物案,依前揭行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於執行機關代履行前,得由執行機關作成計算書估算其數額(不論係執行機關自行或委託學者專家估算),以作成行政處分方式定履行期間命義務人先行繳納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8778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3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一、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年九月五日行執一字第○○三○○四號函釋
         說明三,略以:「……違法傾倒廢棄物案,依前揭行執法第二十九條
       規定於執行機關代履行前,得由執行機關作成計算書估算其數額(不
       論係執行機關自行或委託學者專家估算),以作成行政處分方式定履
       行期間命義務人先行繳納。如逾期不繳納時,得依行執法第三十四條
       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二、又依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全字第四號裁定之要旨及理由,略以
         :「……三、經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執行機關固得
       向不限期清除處理廢棄物之事業主或土地所有人請求清理、改善及衍
       生之必要費用,惟亦須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廢棄物,此項請求權
       始存在」。
     三、本案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有關代履行費用之執行,爰請衡酌個案
         狀況依前揭函釋或裁定要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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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