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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5:5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831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爰此,本案之廢棄
     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