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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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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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831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1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爰此,本案之廢棄
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執行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
局、縣(市)環境保護局及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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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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