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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2:3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七條第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略以,廢酸或廢鹼之事業廢棄物應以蒸發、蒸餾、薄膜分離或中和法處理,含氰化物者,應先經氧化前處理,再以中和法處理或濕式氧化法分解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813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七條第一條第一項第
         四款規定略以,廢酸或廢鹼之事業廢棄物應以蒸發、蒸餾、薄膜分離
              或中和法處理,含氰化物者,應先經氧化前處理,再以中和法處理或
              濕式氧化法分解之。
          二、有關貴公司處理之含油或溶劑之廢酸或廢鹼,應先判定該些事業廢棄
              物混合具相容性為前提下,始可將廢酸與廢鹼混合調配中和後再以焚
              化處理。前述處理方法應是符合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
              標準之規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