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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2:48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規定略以「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或處理場所時,須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5946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31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五條規定略以
         「事業自行或委託清除機構清除有害事業廢棄物至該機構以外之貯存
         或處理場所時,須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聯單。」係針對產出廢棄物之
         事業進行規範,故有關本標準第十五條第二項之遞送聯單應由事業機
         構將第一聯逕送產生廢棄物所在地之主管機關以供查核。
     二、有關事業寄送聯單造成公文處理量大增乙事,本署將納入未來「事業
         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修正時,一併納入考量。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