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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7:4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拍定人(新地主)為不明廢棄物場址土地之所有人,若該土地所有人符合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規定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則該土地所有人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之行為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得命土地所有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時,應向拍定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至於本案拍定人(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5715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依規定清除、處理之廢
         棄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得命事業、受託清除處
         理廢棄物者、仲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者、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
         物遭非法棄置於其土地之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
         理,屆時不為清除處理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得
         代為清除、處理,並向其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
     二、由於拍定人(新地主)為該不明廢棄物場址土地之所有人,若該土地
         所有人符合上開說明條文規定之「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
         棄置於其土地」之情形者,則該土地所有人負有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
         物之行為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執行單位得命土地所有
         人限期清除處理其土地廢棄物,屆時不為清除處理而由執行機關代為
         清除、處理時,應向拍定人求償清理、改善及衍生之必要費用。至於
         本案拍定人(土地所有人)是否有容許或因重大過失致廢棄物遭非法
         棄置於其土地,則應由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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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