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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8:0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船務代理業亦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事業之一船務代理業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事業之一。故國際商船所產生之廢棄物,於我國港區內委託國內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時,應由其船務代理業負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責任,至於船務代理業委託清理前述廢棄物時,除應依廢棄物種類委託合格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外,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簽約、紀錄、申報…等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4722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7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本署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環署廢字第○九二○○七八○五六號
         公告「指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之規定,船務
         代理業亦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事業之一。故國際商船所產生之廢棄物
         ,於我國港區內委託國內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時,應由其船務代
         理業負該事業廢棄物之清理責任,合先敘明。
     二、至於船務代理業委託清理前述廢棄物時,除應依廢棄物種類委託合格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之外,並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簽約
         、紀錄、申報…等相關事宜。
     三、另廢棄之過期藥品及繃帶,如為與病人血液、體液、引流液、排泄物
         接觸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應委託合格之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非屬感染性事業廢棄物者,亦應依廢棄物種類,委託具有廢
         藥品(D-2409)、一般性醫療廢棄物混合物(D-2199)許可項目之廢
         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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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