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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3:4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為本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範疇,至於「一般廢棄物」係指家戶或其他非事業產生之廢棄物,二者並不相同。前述事業廢棄物中,除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外,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於醫療院所產生之小藥水玻璃瓶,如未與感染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接觸者,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依法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其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並得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233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為本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
              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範疇,至於「一般廢棄物」係指家戶或其
              他非事業產生之廢棄物,二者並不相同,合先敘明。
          二、前述事業廢棄物中,除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認定為有害事
              業廢棄物者外,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於醫療院所產生之小藥
              水玻璃瓶,如未與感染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接觸者,屬一般事業廢
              棄物,依法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其經執行機關同意者,
              並得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