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為本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範疇,至於「一般廢棄物」係指家戶或其他非事業產生之廢棄物,二者並不相同。前述事業廢棄物中,除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外,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於醫療院所產生之小藥水玻璃瓶,如未與感染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接觸者,屬一般事業廢棄物,依法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其經執行機關同意者,並得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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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3002333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3 年 04 月 0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醫療機構為本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
之廢棄物屬「事業廢棄物」範疇,至於「一般廢棄物」係指家戶或其
他非事業產生之廢棄物,二者並不相同,合先敘明。
二、前述事業廢棄物中,除依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規定認定為有害事
業廢棄物者外,均屬「一般事業廢棄物」。至於醫療院所產生之小藥
水玻璃瓶,如未與感染性物質或其他有害物質接觸者,屬一般事業廢
棄物,依法得與一般廢棄物合併清除、處理;其經執行機關同意者,
並得委託執行機關清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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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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