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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04:3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於「運輸過程」,不可壓縮及任意開啟;上開規定並未限制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於清除前,以貯存容器填裝過程之壓縮及開啟行為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8954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1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十六條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於「運輸過程」,不可壓縮及任意開啟
              ;上開規定並未限制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於清除前,以貯存容器填裝過
              程之壓縮及開啟行為。
          二、惟前述廢棄物之填裝(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
              不得有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倘於裝填過程不慎發
              生逸散、滲出或污染地面情形,亦應立即消毒、沖洗,避免影響環境
              衛生或疾病之傳染等情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