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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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本案如已視為家戶或非事業所產生一般廢棄物時,其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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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2007683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本案如已視為家戶或非事業所產生一般廢棄物時,其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清除。」及第五十條規定:違法該款規定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
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
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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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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