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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4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案如已視為家戶或非事業所產生一般廢棄物時,其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7683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本案如已視為家戶或非事業所產生一般廢棄物時,其處理應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建築物拆除後所遺留者,由原所有人、管理人
     或使用人清除。」及第五十條規定:違法該款規定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
     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時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
     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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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