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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8:5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環署廢字第0920042910號「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如附件),應回收之免洗餐具係指以表二之容器材質(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等)製成者,表二之容器材質均不包括澱粉,故以澱粉為主要材料之免洗餐具,非屬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548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依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環署廢字第 0920042910 號「應由製造、輸入
          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
          任之業者範圍」公告(如附件),應回收之免洗餐具係指以表二之容器材
          質(鋁、鐵、玻璃、紙、鋁箔包、塑膠、植物纖維等)製成者,表二之容
          器材質均不包括澱粉,故以澱粉為主要材料之免洗餐具,非屬應由製造、
          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