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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7:4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貴公會對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意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464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1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貴公會對本署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
          、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
          意見,復請  查照。 
說    明:有關噴頭、壓嘴標示回收標誌問題,依本署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環署廢字
          0910051858  號公告,容器回收相關標誌包括容器回收標誌及塑膠材質回
          收辨識碼;容器回收相關標誌標示於容器商品者,應標示於容器本身、容
          器商品之內外包裝或容器商品之標籤上。故容器商品僅需於容器本身、容
          器商品之內外包裝或容器商品之標籤上標示一個容器回收標誌及一個塑膠
          材質回收辨識碼即可,無須於蓋子、噴頭、壓嘴或其他附件另行標示;另
          ,塑膠材質回收辨識碼應標示容器瓶身(即構成容積之主要部分)之材質
          碼,而非容器之蓋子、噴頭、壓嘴或其他附件之材質碼。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