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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2:2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廢棄物可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二類,其中如為該條第四項略以:「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係指農工礦廠(場)、營造業….」產生者即屬事業廢棄物,否則為一般廢棄物;是以有關農民栽培農作物使用後沾土壤或受污染之不透水塑膠膜是否屬一般廢棄物乙節,請貴局依前述規定逕行認定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4831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條規定,廢棄物可分為一般廢棄物及事業廢棄物
         二類,其中如為該條第四項略以:「第一項第二款之事業,係指農工
         礦廠(場)、營造業…」產生者即屬事業廢棄物,否則為一般廢棄物
       ;是以有關農民栽培農作物使用後沾土壤或受污染之不透水塑膠膜是
       否屬一般廢棄物乙節,請貴局依前述規定逕行認定之。
     二、另本案如經認定為一般廢棄物,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
         定,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
         戶以外所產生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三、為避免農民隨意廢棄或於田間焚燒經栽培農作物使用後沾土壤或受污
         染之不透水塑膠膜,造成環境及空氣污染問題,請貴局本權責加強督
         導清理工作,以維護環境整潔。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