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發泡PS托盤裝填生鮮食品再以保鮮膜包裝之商品是否屬前揭公告所稱「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乙節,依本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環署基字第0910083170號函(諒達)說明四,該類商品非屬「消費者拆封後不可復原」之商品,故不符前揭「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之定義,其發泡PS托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容器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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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2001173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3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本署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環署廢字第0九一00七三八二七號函諒
達。依該函說明二,本署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環署廢字第0九一00
六四九九六號公告所稱「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係指「以容
器裝填物質成商品,且裝填之場所與該商品販賣予消費者之場所不同
,另若該商品係供食用或飲用,其容器或包裝為消費者拆封後不可復
原之商品包裝形態」。
二、有關發泡 PS 托盤裝填生鮮食品再以保鮮膜包裝之商品是否屬前揭公
告所稱「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乙節,依本署九十一年十二
月二十三日環署基字第 0910083170 號函(諒達)說明四,該類商品
非屬「消費者拆封後不可復原」之商品,故不符前揭「裝填物質後,
以商品形式包裝」之定義,其發泡 PS 托盤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容
器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三、另,食品工廠生產之發泡 PS 碗裝泡麵商品,其封膜包裝形態與發泡
PS 托盤裝填生鮮食品再以保鮮膜包裝之形態有別,碗裝泡麵方屬「
消費者拆封後不可復原之商品包裝形態」。故食品工廠生產之發泡 P
S 碗裝泡麵商品,符合前揭「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定義,
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該發泡 PS 麵碗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容器
商品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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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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