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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1:4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回收業、處理業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等各該月份十五日前,檢具前三個月營運統計報表向登記機關申報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074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
     告一定規模以上之回收業、處理業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等各
     該月份十五日前,檢具前三個月營運統計報表向登記機關申報。」另依同
     辦法第九條,回收業、處理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
     ,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登記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
     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同辦法第十二條另規定:「回收業、處理業終止或暫
     停營業後,尚未完成清除處理之應回收廢業物及其再生料或衍生廢棄物,
     應依當地主管機關之指示辦理,所需費用由回收業、處理業自行負擔。」
     故回收業、處理業若於前三個月無營運,仍應向登記機關申報前三個月營
     運統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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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