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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0:4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之回收業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化、處理或輸出業務之處理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074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2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以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務之
              回收業及從事應回收廢棄物資源化、處理或輸出業務之處理業。」因
              此,機構從事應回收廢棄物項目部分回收,部分項目資源化、處理或
              輸出業務者,應分別核發回收業登記證及處理業登記證。
          二、有關廢塑膠容器粉碎業者屬處理者,屬本署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者,
              應辦理處理業登記。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