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登記之回收業、處理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完成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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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200074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本辦法施行前已依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登記之回收業、處理業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 關規定之期限完成登記。」另依本署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環署廢字第 ○九一○○六五二六五號公告「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 、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及處理業之規模」公 告事項二、(四):「符合本公告規模,且於本公告前,已依廢物品 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成登記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原登記文 件有效日期於本公告所列各規模應完成登記日期之前或載明有效日期 者,依其規模於所列各規模應完成登記之日期前完成登記。2.……。 」 二、已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完成登記之回收業、處理業,於 原登記文件有效日期屆滿日至前揭規定應完成登記日期之前,得繼續 回收、處理應回收廢棄物,惟應於前揭規定期限完成登記,否則即違 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二 項第二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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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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