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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0:3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本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施行日為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故該廠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登記之處理作業」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0963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一、本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
              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而「應回收廢棄
              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施行日為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故該廠為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本辦法施行前
              已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登記之處理作業」
              。
          二、有關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辦理登記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處
              理業之開發行為若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
              定標準」之規定,即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