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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1:4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回收、處理業為自然人或其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團體者,從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者,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之回收、處理業;其達本署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惟於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時,免檢具「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公司、商業登記相關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0264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回收、處理業為自然人或其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團體者,從事應回
          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務者,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之回
          收、處理業;其達本署公告之一定規模以上者,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並申報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惟於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時,免檢
          具「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之公司、商業登記
          相關文件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