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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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回收、處理業申請登記應檢具之文件,不包括其建築物使用執照,另依同辦法第五條,登記機關受理回收業、處理業申請登記之文件後,應以書面審查符合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後,予以登記,無須辦理現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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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200020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回收、處 理業申請登記應檢具之文件,不包括其建築物使用執照,另依同辦法 第五條,登記機關受理回收業、處理業申請登記之文件後,應以書面 審查符合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後,予以登記,無須辦理現勘。故登記 機關受理回收、處理業申請登記案,無須審查其建築物。 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回收、處 理業申請登記應檢具之文件,包括回收業貯存場所或處理業處理場( 廠)之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土地清冊,若為都市計 畫地區則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非自有土地者,應檢附土地使用同 意書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准許使用或同意申請登記之證明文件。準此 ,土地合法使用係回收、處業登記之審查重點,故回收、處理業土地 尚未變更編定或容許使用,登記機關應不核發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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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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