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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0:4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回收業或處理業負責人之土地,非該回收業或處理業所有,非屬「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自有土地」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017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1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一、回收業或處理業負責人之土地,非該回收業或處理業所有,非屬「應
              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
              款所稱「自有土地」。
          二、廢潤滑油回收車輛為該回收業負責人所有時,亦非屬該回收業之自有
              車輛。
          三、廢潤滑滑油回收業登記後,其回收車輛有變更或增減時,「應回收廢
              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並未規定應先經登記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