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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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回收業或處理業負責人之土地,非該回收業或處理業所有,非屬「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自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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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200017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2 年 01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回收業或處理業負責人之土地,非該回收業或處理業所有,非屬「應 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一項第三 款所稱「自有土地」。 二、廢潤滑油回收車輛為該回收業負責人所有時,亦非屬該回收業之自有 車輛。 三、廢潤滑滑油回收業登記後,其回收車輛有變更或增減時,「應回收廢 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並未規定應先經登記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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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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