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3:5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893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五十四條規定
          ,「非都市土地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事業計畫編定或變更編定、或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使用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
          畫使用;其有違反使用者,應函請直轄市或縣(市)聯合取締小組依相關
          規定處理,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因此,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登記表申
          請主要回收項應與該回收業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回收設施使用所提
          之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相符,以避免發生回收業回收項目不符其土地核准
          使用目的之情形。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