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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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等物品,為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指定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從事四機一腦回收作業,若未設貯存場,或所設貯存場未達本署公告規模,依法無須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規定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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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8405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2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物品等物品,為本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 定指定公告之應回收廢棄物,從事四機一腦回收作業,若未設貯存場,或 所設貯存場未達本署公告規模,依法無須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 理辦法」規定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回業登記。至於回收清除處理補貼之申請 部分,目前本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之回收清除補貼費用,針對廢資訊物品 及廢電子電器物品等物品,係直接補貼後端從事處理作業之處理業,因此 由處理業向本署申請受補貼機構資格,並未受理廢資訊物品及廢電子電器 物品等物品之回收業申請受補貼機構資格。從事四機一腦回收作業,亦無 須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之規定申請受 補貼機構資格。但執行該等物品回收清除過程仍應符合各該項物品之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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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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