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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22:4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之登記檢送之航照圖若無法顯示該業者場區位置有無替代方式乙節,依本署所訂申請文件格式中場地位置指示地點,係以備註方式註明以航照圖主,因此業者若提出足以將該公司位置顯現出來之指示圖代替該航照圖亦符合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7905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全文內容: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之登記檢送之航照圖若無法顯示該業者場區位
          置有無替代方式乙節,依本署所訂申請文件格式中場地位置指示地點,係
          以備註方式註明以航照圖主,因此業者若提出足以將該公司位置顯現出來
          之指示圖代替該航照圖亦符合規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