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廠涉及法令與管轄機關甚多,地方主管機關無法完全掌握,受理登記以書面審查無須辦理現勘,是否符合公告之應備文件即同意登記並核發登記證,若需增加審查項目,文件不齊備無法審查外且與管理辦法牴觸乙節,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係參照商業登記之模式辦理,登記應備文件主要規範土地之合法化問題,前揭管理辦法第五條已明確規定無須辦理現勘,要求業者所送申請登記之文件,係以足以判定或證明土地之合法性為主,至於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則依其所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範,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持續依法監督其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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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1007678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11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廠涉及法令與管轄機關甚多,地方主管機關 無法完全掌握,受理登記以書面審查無須辦理現勘,是否符合公告之 應備文件即同意登記並核發登記證,若需增加審查項目,文件不齊備 無法審查外且與管理辦法牴觸乙節,查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 辦法係參照商業登記之模式辦理,登記應備文件主要規範土地之合法 化問題,前揭管理辦法第五條已明確規定無須辦理現勘,要求業者所 送申請登記之文件,係以足以判定或證明土地之合法性為主,至於回 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部分,則依其所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項 目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範,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持續 依法監督其運作情形。 二、非都市土地是否應比照都市土地提出使用分區證明及檢附水土保持計 畫核可文件,若此又與管理辦法牴觸乙節,經查非都市土地地籍資料 已載有土地使用分區資料,因此前揭管理辦法,並未規定非都市土地 應提出使用分區證明資料。至於是否須檢附水土保持計畫核可等文件 部分,由於本登記申請,所送資料以足以判定或證明其土地之合法性 為主,原則上並未涉及有關土地合法化過程中之輔導、核准等所需審 核之文件,仍請依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業者登記後,「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及其附屬設施」若其未 通過本署認證補貼審查時,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於業者登記審查時予以 預防,將造成環境污染公害問題乙節,由於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 之登記制度,係參考商業登記模式採備查性質,因此有關回收處理業 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管理部分,並未列入申請回收 處理業登記之審查項目,惟無論是否達應登記規模或申領補貼,依法 皆應符合其所經營應回收廢棄物項目之回收貯存清處理方法及設施標 準之規定,並請地方主管機關依法稽查其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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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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