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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1:3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同條第四項規定,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749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1 月 0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執行
          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
          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同條第四項規定,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是以,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收費金額
          之訂定為地方工作,至該收費金額是否需經縣(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始得
          實施乙節,由縣(市)政府本權責核處。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