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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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一、已設立之預拌混凝土製造業係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應檢具含目的事業主管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操作許可後,始得操作或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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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55441號函 |
| 發文日期: |
民國 85 年 11 月 02 日 |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已設立之預拌混凝土製造業係本署公告第四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 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 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應檢具含目的事業主管關核准登記或核准 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操作許可後,始得操作或營運。 二、違章之預拌混凝土製造工廠(場)應先合法登記後始可申請操作許可 證。 三、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或核准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指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其合法營運之文件(如係工廠則為工廠登記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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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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