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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21:3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3451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全文內容: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張貼或
              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是以,在非指定清除地區內違規張貼廣告,不
              可依上述規定予以取締告發。
          二、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廣告物
              ,並於廣告物上登載自己或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
              、號碼,作為廣告宣傳者,廣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者,停止
              提供該廣告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