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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30 10:33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對事業廢棄物於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時之規範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1000502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5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係對事
          業廢棄物於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或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時之規
          範。如依再利用方式進行之再利用行為,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之
          規定辦理,並不受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第二
          項之規範。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