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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30 10:4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核發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之許可期限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7873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核發廢棄物清除、處理或清理許可證之許可期限應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另有關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訂定發布後,原許可證之換發作業,請依本署九十年
          十二月六日環署廢字第○○七八七二○號函說明三辦理。依第二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換發許可證時,因屬許可證之換發,其許可期限仍應依其原許可
          證之有效期限換發,俟各機構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依規定申請展延時,方依
          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重新核給許可期限。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