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30 11:3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總統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六五○○號令修正公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主管機關不得限制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理轄區以外之廢棄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0778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10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全文內容:總統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六五○○號令修正公
          布之廢棄物清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主管機關不得限制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清理轄區以外之廢棄物。是以,清除、處理機構之營運,不受前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規定核發許可證有關營業地區之
          限制。惟清除機構僅得接受事業之委託清除廢棄物至境外或該委託者指定
          之廢棄物處理場(廠)處理,其承攬之業務僅得為清除業務,不得包含處
          理業務。處理機構僅得接受事業之委託處理廢棄物,其承攬之業務僅得為
          處理業務,不得包含清除業務。處理機構受託處理業務,應由事業依事業
          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至於未來
          所核發之清理機構,則僅得接受事業之委託清除並處理其廢棄物,或僅接
          受事業之委託處理廢棄物(由事業委託其他合法清除機構清除),其清除
          業務並不包含「接受事業之委託清除廢棄物至境外或委託者指定之其他廢
          棄物處理場(廠)處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